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拒不填报不可行
刊发时间:2023-09-13
A3版
作者:
为引导企业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落实环境保护和减污降排措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以案释法明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题责任,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家园的良好氛围。
案情简介
2023年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曾多次催促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名耿马孟定鑫裕泡沫箱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要提交 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3年4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执法人员到耿马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固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于2023年6 月20 日自觉履行,缴清了罚款10000 元,并如实提交2022 年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
案件启示
围绕排污许可证开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判定排污单位合规性。
本案为临沧市持证排污企业2022年度未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首起,震慑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正面带动和法律敬畏影响巨大,彰显了环保法律威严,把一些不良苗头打击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经营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为自觉守法、节约资源、保护大气环境营造了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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