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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解读

    刊发时间:2025-05-21

    A3版

    作者: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24年9月27日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一、病退、退职和病残津贴的区别

      病退、退职是退休状态,领取待遇直至去世,属于长期待遇。

      病残津贴是在职状态,可以恢复缴费,属于短期待遇。

      二、病残津贴适用对象

      (一)参保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年龄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三)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三、病残津贴待遇情形和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不包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含)以内。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三)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5年以内的规定执行。

      四、病残津贴申领流程

      (一)确定待遇领取地。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一般遵循户籍所在地优先,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则根据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等情况确定。

      (二)提交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与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做出正式审核认定,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为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并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将待遇发放至参保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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