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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刊发时间:2025-07-22

    A3版

    作者:

      2024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9号),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5条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一、对象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在云南省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政策标准

      云南省大龄领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部分。大龄领金人员可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三、申领方式

      大龄领金人员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费用申报表及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网厅或线下方式向领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审核后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大龄领金人员应在办理退休业务后次月起一次性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一次性申领。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属于本文中的大龄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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