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刊发时间:2017-03-15 A3版  作者:

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6年消费维权主要工作情况

  2016年,全系统以构建“消费满意在云南”维权服务体系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以规范经济秩序、维护消费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始终把“百姓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经营者和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着力在“维权网络建设、维权机制建设和维权效能发挥”上下功夫,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贯彻落实,努力“让生活工作在临沧、出差旅游在临沧、投资创业在临沧的人们”放心消费、满意消费,促进临沧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围绕“新消费 我做主”年主题,认真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执法活动。发布报纸专版1期、视频公益广告6条160分钟、组织29个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服务、设置宣传版103块,宣传条幅15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5685余份,发布消费警示3期。
  (二)认真受理调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共接听解答消费者来电3500次,接待来人来访咨询90人次,受理投诉126件、举报18件,调处率100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97万元。
  (三)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联合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企业大力开展消费体验活动,通过“发传单、讲案例、展实物”等方式,普及消费知识,进一步树立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意识,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共组织开展消费体验活动9次,服务社会公众21000人次。
  二、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组织开展“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满意示范店”创建工作,创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70个、“消费满意示范店”70个。
  (二)开展消费维权约谈活动。以保险、快递、通信等行业为主,开展消费维权约谈活动9次。指导电信、移动、联通通讯企业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27个,并实现与市工商局12315平台业务对接。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组织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重点规范家用电子电器、服装、装饰装修材料、节能灯具、电动自行车等市场经营行为,查处制售不合格商品案件85件,公示案件58件。
  (二)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抽样检测6种商品149批次。
  四、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消费维权进乡村”等活动2次,共捐资(物)价值10000元,培训学生280人次。
  (二)加强群众消费维权渠道建设,组织召开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改进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
  (三)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创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70个。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九大权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摘录

(2017年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警示

  购置汽车要注意
  一、选择正规经销商。选择品牌、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信誉良好的厂商或者经销商。
  二、签订购车合同要小心。购车前,消费者应了解相关的汽车消费知识,重视款式、价格的同时,还要留意配置的情况和变化。注重发票、购车合同、说明书等证据的保留。注意“定金”与“订金”,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三、交车时要仔细验车。验收时尽量请懂车的人一同参与验收,检查一下各项配置功能,谨防新车出现问题。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察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所说的相符。对交接表中所列内容要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再签字。
  四、对搭售行为说不。“买车搭售保险”“买车搭售汽车精品”等种种附加条件等是一种典型的“捆绑销售”之举,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费者对此类消费要勇敢说不,并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五、注意保存证据。在出现汽车质量问题时,消费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对问题点通过拍照取证,购车时妥善保管好合同协议,维修保养过程中与商家关于质量方面的约定最好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不用或少用口头约定,以防出现纠纷时口出无凭。
  六、发生纠纷理性维权。消费者要依法、依据、依理积极和商家协调,避免过激维权方式。积极向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部门申(投)诉或走司法途径自我维权。
  慎选快递注重维权
  一、谨慎选择快递公司。消费者在快递物品前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售后服务规范的正规快递公司。
  二、寄递贵重物品要保价。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一定要看清快递单两面的条款,要将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实际价值等重要内容填写完整,主动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了解保价费及最高限额,以避免贵重物品丢失无法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
  三、寄递或收到货物务必先验后签。消费者在寄递货物时可以主动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履行查验义务,证明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安全性;在接收快递物品时,要先检查物品的包装有无破损,快递单、包装胶袋有无重新粘贴等现象。不要因为快递人员称业务繁忙就疏于验货,一定要当面检查核对物品,如果物品有破损或缺失现象,应当场要求快递员做出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证明。
  四、注意保留相关票据以便维权。不论是快递服务人员上门收件还是消费者送寄,都要按照要求填写运单,保留留存联,特殊情况的要保留交寄物品详单,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容消费需谨慎
  一、选择正规美容机构。选择到信誉较好、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美容机构美容;对吸脂、隆胸、双眼皮、隆鼻、文眉等医疗美容服务,美容机构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了解相关美容产品。在购买或使用美容院推荐的产品前应对该产品有所了解。产品是否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有批准文号,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是否会导致皮肤过敏等;对进口商品还应看是否有进口许可证。
  三、注重契约合同。对美容机构承诺的内容,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服务协议,其中应包括使用材质、美容预期效果等条款,同时留下可供对比的证据,不要轻信美容院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责任归属不清。
  四、理智对待“免费体验”。往往暗藏玄机,当消费者真正使用时,各种附加收费项目也随之产生。做美容前消费者要详细了解什么项目是免费,什么项目是收费,如果只想体验免费项目,应事先声明。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后,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遇到店方欺诈、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警。
  五、控制好预付金额。办理预付式美容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美容机构;要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过大风险;要收集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同时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创建“消费满意在临沧”

20170314102526fgly5d---副本.jpg

消费维权进校园

 

20170314102727wjpejv---副本.jpg

约谈行业代表   促进行业自律

 

2017031410353026kmss---副本.jpg

发挥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作用

 

20170314103458kmn0vz---副本.jpg

开展消费体验

 

返回
2025年07月04日  第7515期 往期报纸>>
新闻热线:0883-2143727 广告热线:0883-2143722
在线投稿:ynlcrbs@126.com

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刊发时间:2017-03-15 A3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6年消费维权主要工作情况

  2016年,全系统以构建“消费满意在云南”维权服务体系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以规范经济秩序、维护消费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始终把“百姓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经营者和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着力在“维权网络建设、维权机制建设和维权效能发挥”上下功夫,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和贯彻落实,努力“让生活工作在临沧、出差旅游在临沧、投资创业在临沧的人们”放心消费、满意消费,促进临沧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围绕“新消费 我做主”年主题,认真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执法活动。发布报纸专版1期、视频公益广告6条160分钟、组织29个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服务、设置宣传版103块,宣传条幅15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5685余份,发布消费警示3期。
  (二)认真受理调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共接听解答消费者来电3500次,接待来人来访咨询90人次,受理投诉126件、举报18件,调处率100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97万元。
  (三)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联合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企业大力开展消费体验活动,通过“发传单、讲案例、展实物”等方式,普及消费知识,进一步树立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意识,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共组织开展消费体验活动9次,服务社会公众21000人次。
  二、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组织开展“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满意示范店”创建工作,创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70个、“消费满意示范店”70个。
  (二)开展消费维权约谈活动。以保险、快递、通信等行业为主,开展消费维权约谈活动9次。指导电信、移动、联通通讯企业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27个,并实现与市工商局12315平台业务对接。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组织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重点规范家用电子电器、服装、装饰装修材料、节能灯具、电动自行车等市场经营行为,查处制售不合格商品案件85件,公示案件58件。
  (二)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抽样检测6种商品149批次。
  四、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消费维权进乡村”等活动2次,共捐资(物)价值10000元,培训学生280人次。
  (二)加强群众消费维权渠道建设,组织召开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改进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
  (三)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创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70个。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九大权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摘录

(2017年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警示

  购置汽车要注意
  一、选择正规经销商。选择品牌、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信誉良好的厂商或者经销商。
  二、签订购车合同要小心。购车前,消费者应了解相关的汽车消费知识,重视款式、价格的同时,还要留意配置的情况和变化。注重发票、购车合同、说明书等证据的保留。注意“定金”与“订金”,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三、交车时要仔细验车。验收时尽量请懂车的人一同参与验收,检查一下各项配置功能,谨防新车出现问题。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察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所说的相符。对交接表中所列内容要逐项进行验收,确定没有问题再签字。
  四、对搭售行为说不。“买车搭售保险”“买车搭售汽车精品”等种种附加条件等是一种典型的“捆绑销售”之举,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费者对此类消费要勇敢说不,并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五、注意保存证据。在出现汽车质量问题时,消费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对问题点通过拍照取证,购车时妥善保管好合同协议,维修保养过程中与商家关于质量方面的约定最好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不用或少用口头约定,以防出现纠纷时口出无凭。
  六、发生纠纷理性维权。消费者要依法、依据、依理积极和商家协调,避免过激维权方式。积极向工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部门申(投)诉或走司法途径自我维权。
  慎选快递注重维权
  一、谨慎选择快递公司。消费者在快递物品前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售后服务规范的正规快递公司。
  二、寄递贵重物品要保价。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据时,一定要看清快递单两面的条款,要将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实际价值等重要内容填写完整,主动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了解保价费及最高限额,以避免贵重物品丢失无法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
  三、寄递或收到货物务必先验后签。消费者在寄递货物时可以主动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履行查验义务,证明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安全性;在接收快递物品时,要先检查物品的包装有无破损,快递单、包装胶袋有无重新粘贴等现象。不要因为快递人员称业务繁忙就疏于验货,一定要当面检查核对物品,如果物品有破损或缺失现象,应当场要求快递员做出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证明。
  四、注意保留相关票据以便维权。不论是快递服务人员上门收件还是消费者送寄,都要按照要求填写运单,保留留存联,特殊情况的要保留交寄物品详单,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容消费需谨慎
  一、选择正规美容机构。选择到信誉较好、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美容机构美容;对吸脂、隆胸、双眼皮、隆鼻、文眉等医疗美容服务,美容机构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了解相关美容产品。在购买或使用美容院推荐的产品前应对该产品有所了解。产品是否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有批准文号,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是否会导致皮肤过敏等;对进口商品还应看是否有进口许可证。
  三、注重契约合同。对美容机构承诺的内容,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服务协议,其中应包括使用材质、美容预期效果等条款,同时留下可供对比的证据,不要轻信美容院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责任归属不清。
  四、理智对待“免费体验”。往往暗藏玄机,当消费者真正使用时,各种附加收费项目也随之产生。做美容前消费者要详细了解什么项目是免费,什么项目是收费,如果只想体验免费项目,应事先声明。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后,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遇到店方欺诈、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警。
  五、控制好预付金额。办理预付式美容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美容机构;要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过大风险;要收集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同时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创建“消费满意在临沧”

20170314102526fgly5d---副本.jpg

消费维权进校园

 

20170314102727wjpejv---副本.jpg

约谈行业代表   促进行业自律

 

2017031410353026kmss---副本.jpg

发挥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作用

 

20170314103458kmn0vz---副本.jpg

开展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