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行政审批服务 优化临沧发展环境

刊发时间:2017-03-20 A3版  作者: 叶茂昌

  行政审批的效率直接影响地方的政务发展环境,是衡量一个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标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就是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的过程。工作中应做到四个相结合,即:坚持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法定效力问题;坚持优化实施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普遍推广问题;坚持限权制权与提升服务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内外适用问题;坚持审批标准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实施应用问题。
  一、规范统一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定,编制统一规范的市、县区行政许可项目,夯实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基础。一是统一事项名称。规范设置通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市级事项名称、县级事项名称。在横向上求“并集”,在纵向上找“对应”,做到“一单式、网络状、立体化”。二是统一编码赋码。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规定,对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编码赋码,确立唯一身份,夯实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基础。三是统一目录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将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二、优化重组行政许可要素。按照合理合法、清晰明确、实用有效的原则,对各许可要素加以规范和优化,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要素的不明确、不清晰等问题。把要素统一设定为事项名称、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监督检查、申请材料、许可证件、许可时限、许可收费、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许可服务等13项。其中,重点规范受理范围、申请材料、许可条件、许可时限。一是规范受理范围。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规范。二是规范申请材料。要对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中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其形式标准,包括相关证件、表格文书等进行规范。三是规范许可条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数量限制情况、予以批准的或者不批准的情形进行规范。四是规范许可时限。要对包括申请时限、受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单部门跨层级承诺办理时限、特殊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
  三、梳理再造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减少环节、便捷高效、方便群众的要求,根据事项办理的复杂程度,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类优化,最大限度解决审批流程较繁琐、不够公开透明、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把事项统一分为简单事项、一般事项、重大(复杂)事项三个类别进行优化。一是简单事项。对许可条件简单、以书面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上要将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合并和人员权限合一,推行“即来即办”或“立等可取”。二是一般事项。对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无需经过特殊程序、不涉及公共资源和稀缺资源利用的,要加大向一线业务人员授权力度,探索将审查、决定环节和人员合并,实行“审决合一”。三是重大(复杂)事项。对涉及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特殊程序,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稀缺资源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经营和其他特殊政策,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的,要建立健全“会商会审”的机制,其中,跨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探索“扁平化”办理,跨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化”办理,探索打造集约办事的审批“产品包”或“服务主题”。
  四、细化量化自由裁量基准。通过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逐步实现同一许可事项同等条件的无差别办理,有效压减自由裁量空间和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许可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许可腐败。把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分为受理环节裁量基准、审查环节裁量基准、决定环节材料基准、监督检查环节材料基准四个类别进行量化。一是明确受理阶段的判定条件。要围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时间要求、是否存在特殊政策限制和要求等,编制是否受理的判定标准或条件。二是明确审查阶段的判定标准。要严格对照审批条件,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各环节编制审查量化表,明确审查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不能量化的要采用清晰规范的文字表述,便于审查人员操作执行,有效规范和监督审查行。三是明确决定阶段的判定情形。要详细列出通过、不通过等结论的具体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否定必有依据”的要求,详细明确列出整改、不通过的情形。不属于否定情形的,必须给予批准;属于否定情形的,一律不得给予批准;确需打破规定的,要经过特别程序和公示,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五、统一编制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注重改革成果的转化运用,将规范统一的项目、优化重组的要素、梳理再造的流程、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基准等结果,统一编制成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标准化文本,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办事指南、服务手册“三个标准”,强化审批服务的统一规范,全面推广运用。一是编制面对群众的《办事指南》。要按照对外服务便捷友好的要求,构建人性化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和降低办事成本,构建起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便捷、畅通、高效的“绿色通道”,有效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二是编制面对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要按照对内监控细致严格的要求,绘制准确、详细、清晰的权力流程,最大限度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扎牢行政许可的“笼子”,有效规范行政许可权运行。
  总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减权、规权、晒权的系统工程。只有突破思想观念、工作理念、管理方式等阻力,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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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政审批服务 优化临沧发展环境

刊发时间:2017-03-20 A3版  作者: 叶茂昌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审批的效率直接影响地方的政务发展环境,是衡量一个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标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就是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的过程。工作中应做到四个相结合,即:坚持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法定效力问题;坚持优化实施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普遍推广问题;坚持限权制权与提升服务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内外适用问题;坚持审批标准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解决审批标准的实施应用问题。
  一、规范统一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定,编制统一规范的市、县区行政许可项目,夯实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基础。一是统一事项名称。规范设置通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市级事项名称、县级事项名称。在横向上求“并集”,在纵向上找“对应”,做到“一单式、网络状、立体化”。二是统一编码赋码。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规定,对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子项编码赋码,确立唯一身份,夯实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基础。三是统一目录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将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二、优化重组行政许可要素。按照合理合法、清晰明确、实用有效的原则,对各许可要素加以规范和优化,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要素的不明确、不清晰等问题。把要素统一设定为事项名称、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监督检查、申请材料、许可证件、许可时限、许可收费、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许可服务等13项。其中,重点规范受理范围、申请材料、许可条件、许可时限。一是规范受理范围。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规范。二是规范申请材料。要对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中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其形式标准,包括相关证件、表格文书等进行规范。三是规范许可条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数量限制情况、予以批准的或者不批准的情形进行规范。四是规范许可时限。要对包括申请时限、受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单部门跨层级承诺办理时限、特殊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
  三、梳理再造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减少环节、便捷高效、方便群众的要求,根据事项办理的复杂程度,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类优化,最大限度解决审批流程较繁琐、不够公开透明、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把事项统一分为简单事项、一般事项、重大(复杂)事项三个类别进行优化。一是简单事项。对许可条件简单、以书面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上要将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合并和人员权限合一,推行“即来即办”或“立等可取”。二是一般事项。对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无需经过特殊程序、不涉及公共资源和稀缺资源利用的,要加大向一线业务人员授权力度,探索将审查、决定环节和人员合并,实行“审决合一”。三是重大(复杂)事项。对涉及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特殊程序,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稀缺资源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经营和其他特殊政策,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的,要建立健全“会商会审”的机制,其中,跨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探索“扁平化”办理,跨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化”办理,探索打造集约办事的审批“产品包”或“服务主题”。
  四、细化量化自由裁量基准。通过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逐步实现同一许可事项同等条件的无差别办理,有效压减自由裁量空间和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许可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许可腐败。把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分为受理环节裁量基准、审查环节裁量基准、决定环节材料基准、监督检查环节材料基准四个类别进行量化。一是明确受理阶段的判定条件。要围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时间要求、是否存在特殊政策限制和要求等,编制是否受理的判定标准或条件。二是明确审查阶段的判定标准。要严格对照审批条件,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各环节编制审查量化表,明确审查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不能量化的要采用清晰规范的文字表述,便于审查人员操作执行,有效规范和监督审查行。三是明确决定阶段的判定情形。要详细列出通过、不通过等结论的具体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否定必有依据”的要求,详细明确列出整改、不通过的情形。不属于否定情形的,必须给予批准;属于否定情形的,一律不得给予批准;确需打破规定的,要经过特别程序和公示,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五、统一编制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注重改革成果的转化运用,将规范统一的项目、优化重组的要素、梳理再造的流程、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基准等结果,统一编制成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标准化文本,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办事指南、服务手册“三个标准”,强化审批服务的统一规范,全面推广运用。一是编制面对群众的《办事指南》。要按照对外服务便捷友好的要求,构建人性化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和降低办事成本,构建起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便捷、畅通、高效的“绿色通道”,有效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二是编制面对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要按照对内监控细致严格的要求,绘制准确、详细、清晰的权力流程,最大限度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扎牢行政许可的“笼子”,有效规范行政许可权运行。
  总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减权、规权、晒权的系统工程。只有突破思想观念、工作理念、管理方式等阻力,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