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条款

刊发时间:2017-03-20 A2版  作者: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临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临沧市森林公安局

返回
2025年07月05日  第7520期 往期报纸>>
新闻热线:0883-2143727 广告热线:0883-2143722
在线投稿:ynlcrbs@126.com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条款

刊发时间:2017-03-20 A2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临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临沧市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