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中的那些“四”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亮明了纪检机关的权限和工作流程,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纪检工作中的那些“四”。必须践行的“四个意识”。纪检工作中必须践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其中,政治意识是根本,确保方向和立场正确坚定;大局意识是基础,确保局部和整体协调一致;核心意识是关键,确保党的集中统一;看齐意识是保证,确保队伍整齐有力。充分运用的“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线索来源的四个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举报,如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调查人的检举揭发、办案人员发现的新问题等;三是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如巡视中发现或接到问题反映后移交的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如上级纪委交办、司法机关移交、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等。
线索处置的四种常用方式。围绕“四种形态”落实,除拟立案审查外,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一般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四种方式。对于反映问题轻微,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包括面对面谈话和书面函询;对于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可查性强的,就要开展初步核实;虽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由于情况特殊或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以暂存待查;承办部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或谈话函询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