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不能只停留在红头文件上
近日,笔者在整理本单位年初签订的各类责任书时发现,很多责任书都将“是否成立某某领导小组”作为“重视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可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所谓的“领导小组”大都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发个红头文件而已,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协调作用。
不可否认,成立“领导小组”在解决一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或处理特定事件方面,有其制度上的优势,有利于整合资源,集聚各方之力,确保工作的进程和效果。但如果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上级“一刀切”,在对下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认定工作成效时,无“领导小组”就认为是对工作不重视;下级也一味盲从,工作无论大小都要发一个成立领导小组的红头文件。最终只是让“领导小组”躺在红头文件上睡大觉,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成立“领导小组”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凡是可成立可不成立的一律不成立。确实需要成立的,成立后,要让各成员单位定准自己的位置,明确各自的职责,主动配合,积极工作,为某项工作的推进努力发挥各自作用。要建立问责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成员要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成员单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有这样,领导小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才能收到推进工作、助力发展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