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事业单位“任性借调”应予重视
近期,某地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人员进行集中清理清退工作,要求所有借用人员在限期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逾期仍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借用人员,一经查实,视作旷工处理。并成立督查小组,对清理清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借调借用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才流动方式,对促进人才交流、提升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频繁、违规的“任性借调”,极大地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导致基层“失血”严重,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人事关系错配引起单位内部不团结,助长“求人办事”等不正之风。
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人员的弊端愈演愈烈,集中清理清退工作也经常开展,为何“任性借调”情况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借调借用机制,获得“曲线升迁”的机会。某些关系户为了能升迁,利用借调借用的名义,长期在借调借用部门上班,打通各种关系,从而获得“升迁”上级部门的机会。
二是对“任性借调”,地方作为力度不大。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人员集中清理清退工作,发文突击清理,督查违规人员回原单位上班后便没有了下文,也没有对违规单位及人员作出相应惩戒。这样的清理很多时候只是吆喝一下,风头一过,一切又会回到老样子,在这样的情况下,“任性借调”怎可能被真正禁止呢?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未能根据新形势进行有效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作事务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但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又是当下行政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和人手不成比例,为了工作顺利进行,只能依靠借调借用人员开展工作。
要真正终止机关事业单位“任性借调”,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完善借调借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2015年临翔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和顶岗跟班学习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了借调借用人员的范围条件及审批程序。
二是加大“任性借调”惩戒力度。切实改变动辄以人手不足为由随意借用借用人员的做法,未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任性借调”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长期派出借用人员或长期空缺编制较多的单位,由编制部门核减其编制总数。只有加大惩罚力度,规章制度才不会成为摆设,才能顺利被执行。
三是要加强对借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管。对干部借调借用,除了事先的审核之外,事中的监督也要紧跟步伐,只要出现不合符借调借用条件,或者借调借用期限结束的人员,及时督促单位及个人按照时限回原单位上班,未按要求执行的给予相应的惩戒。
四是打破僵化的编制体制。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认真核定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以事设岗,以岗定人,建立机关单位之间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职能减少、编制富余的部门可以缩编,职能增多、编制紧张的部门可以适当扩编,为机关履职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