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刊发时间:2017-12-12 A2版  作者:

  编者按:11月2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本报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答复情况进行选择连载。
  左光荣委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请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徐向东(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及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授予的权责,我们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等。
  今年以来,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查处了违法案件226件,收缴罚没款208.22万元。处置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白砂糖)4091.69吨,依法拍卖货款1797.78万元上缴国库。
  我们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有关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始终坚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始终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行政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坚持综合裁量的原则,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同时,我们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有机统一。行使处罚权过程中,把行政告诫(行政建议)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以教育疏导为目的,因地制宜地处理好行政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为:经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案源线索或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核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要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整理案件材料,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然后送交法制机构核审。核审后,办案机关负责人参考办案机构建议和法制机构核审意见决定拟处理的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的意见。拟作出处罚的,办案机构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召开听证会。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批。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或7日内送达。依法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结案归档。
  总之,我们始终根据法的授权进行工作,依法行使处罚权,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证监督管理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 科学性、原则性、灵活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正确行使处罚权。
  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我们进行监督,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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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刊发时间:2017-12-12 A2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按:11月2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本报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和答复情况进行选择连载。
  左光荣委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请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徐向东(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及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授予的权责,我们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等。
  今年以来,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查处了违法案件226件,收缴罚没款208.22万元。处置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白砂糖)4091.69吨,依法拍卖货款1797.78万元上缴国库。
  我们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有关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始终坚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始终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行政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坚持综合裁量的原则,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同时,我们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有机统一。行使处罚权过程中,把行政告诫(行政建议)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以教育疏导为目的,因地制宜地处理好行政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为:经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案源线索或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核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要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整理案件材料,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然后送交法制机构核审。核审后,办案机关负责人参考办案机构建议和法制机构核审意见决定拟处理的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的意见。拟作出处罚的,办案机构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召开听证会。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批。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或7日内送达。依法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结案归档。
  总之,我们始终根据法的授权进行工作,依法行使处罚权,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证监督管理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 科学性、原则性、灵活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正确行使处罚权。
  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我们进行监督,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