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行为
本报讯 (通讯员 林丽波) 近日,镇康县出台《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该《规范》共分为七章30条,从“政治行为规范”“工作行为规范”“文明礼仪规范”“廉政行为规范”等四个方面对公职人员日常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小到个人不穿着奇装异服,袒胸赤膊,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裙,不卷裤腿,不赤脚或者不穿拖鞋;男不蓄胡须、留长发、剃光头、留指甲,女不浓妆艳抹、衣着暴露、佩带大耳环等夸张饰品。大到遵守法律法规,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集体、单位的荣誉和利益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规范。
为推动《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明确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落实《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坚持每年至少开展二次专项督查,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公职人员管理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调整、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从严处理。
据悉,《镇康县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是根据《党章》《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及规定,结合全县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