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工作职责初探

刊发时间:2018-01-15 A3版  作者:蒋正林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大决策部署,临沧市、县两级统筹谋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要求,扎实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本人作为首批转隶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组长,就如何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工作职责,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方向。
  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要求。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次,这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战略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大探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对监察权行驶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出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权利;明确监察委员会采取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正视困难,强化整改,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派驻纪检组长全覆盖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个环节。目前,临沧市主要采取单独派驻和联合派驻两种形式,派驻纪检组长接受市纪委和监察委的直接领导,作为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负责对所驻部门干部职工监督、执纪和问责。
  从工作实践情况看,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活动开展,派驻纪检组在强化所驻部门干部职工教育、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克服的困难和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根据市委的要求,当前,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长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关于派驻纪检组干什么的问题。市委要求派驻纪检组长入驻部门后,重点要摸清“四个问题”,即,摸清楚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强不强,讲不讲纪律规矩,经济上有没有问题,作风实不实。二是关于派驻纪检组干什么的问题。市委要求要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运用好手中的“利剑”,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长“探头”和“前哨”作用。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履行职能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再次,要熟悉掌握所驻部门的业务,特别是要搞清楚资金流程图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第四,要增强与人打交道的本领,多接触干部职工,做到善于与人打交道。
  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领导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这是站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高度,对提高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驻在部门的纪检组长,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求成效。
  首先,要增强“三种本领”,不断增强履行职责实效。一要增强学习本领。学习是事业进步的阶梯。面对新时代新使命,特别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每一名派驻纪检组长要坚持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富有探索精神的学习,既要把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又要在实践中增长解决问题的新本领。二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关键是要狠抓落实。要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负责,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三要增强驾驭风险本领。当前,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矛盾叠加,风险隐患集聚。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各方面防控机制,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善于处理复杂矛盾,勇于战胜前进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牢牢把握主动权,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
  其次,要运用“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执纪效能。一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要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真正做到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把谈话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单位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二是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两个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相应纪律处分权限,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求纪检组要立足本职抓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改进执纪审查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次,要构建“三项机制”,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必须构建以下三项机制。一是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对腐败分子形成巨大震慑。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使党员干部对腐败心生戒惧。同时,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二是构建不能腐的约束机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使党员干部没有腐败的机会。重点要在“四个强化”下功夫,即强化制约,保证权力科学配置;强化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强化公开,保证权力阳光运行;强化制度建设,真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三是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使廉洁从政成为一种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最终实现不想贪腐。
  总之,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之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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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工作职责初探

刊发时间:2018-01-15 A3版  作者:蒋正林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大决策部署,临沧市、县两级统筹谋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要求,扎实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本人作为首批转隶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组长,就如何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工作职责,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方向。
  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要求。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次,这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战略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大探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对监察权行驶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出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权利;明确监察委员会采取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正视困难,强化整改,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派驻纪检组长全覆盖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个环节。目前,临沧市主要采取单独派驻和联合派驻两种形式,派驻纪检组长接受市纪委和监察委的直接领导,作为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负责对所驻部门干部职工监督、执纪和问责。
  从工作实践情况看,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活动开展,派驻纪检组在强化所驻部门干部职工教育、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克服的困难和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根据市委的要求,当前,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长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关于派驻纪检组干什么的问题。市委要求派驻纪检组长入驻部门后,重点要摸清“四个问题”,即,摸清楚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强不强,讲不讲纪律规矩,经济上有没有问题,作风实不实。二是关于派驻纪检组干什么的问题。市委要求要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运用好手中的“利剑”,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长“探头”和“前哨”作用。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履行职能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再次,要熟悉掌握所驻部门的业务,特别是要搞清楚资金流程图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第四,要增强与人打交道的本领,多接触干部职工,做到善于与人打交道。
  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领导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这是站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高度,对提高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驻在部门的纪检组长,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求成效。
  首先,要增强“三种本领”,不断增强履行职责实效。一要增强学习本领。学习是事业进步的阶梯。面对新时代新使命,特别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每一名派驻纪检组长要坚持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富有探索精神的学习,既要把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又要在实践中增长解决问题的新本领。二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关键是要狠抓落实。要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负责,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勇于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三要增强驾驭风险本领。当前,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矛盾叠加,风险隐患集聚。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各方面防控机制,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善于处理复杂矛盾,勇于战胜前进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牢牢把握主动权,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
  其次,要运用“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执纪效能。一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要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真正做到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把谈话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单位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二是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两个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相应纪律处分权限,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求纪检组要立足本职抓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改进执纪审查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次,要构建“三项机制”,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必须构建以下三项机制。一是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对腐败分子形成巨大震慑。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使党员干部对腐败心生戒惧。同时,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二是构建不能腐的约束机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使党员干部没有腐败的机会。重点要在“四个强化”下功夫,即强化制约,保证权力科学配置;强化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强化公开,保证权力阳光运行;强化制度建设,真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三是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使廉洁从政成为一种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最终实现不想贪腐。
  总之,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纪检组长之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