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强化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本报讯 (通讯员 梁 艳) 近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就我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并符合《云南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对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租赁用房新办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5000元。省级补助50%,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继续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1年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继续执行公办和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每年由所在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助不低于2.4万元的运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