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带领临沧各族人民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
解放前,临沧各个少数民族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一样,首先在政治上经年累月的受到民族压迫、民族孤立和民族歧视,那时的少数民族不仅不能参加国家治理,而且还要在沧源、耿马等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设治局”等外来统治机构,对少数民族进行专横统治和残酷压迫。
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都对消除民族隔阂、实现民族平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并严格禁止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以及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分裂行为,明确由各个民族共同构成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同时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类政权机关组织法中,对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对此,临沧各级各届党组织和人民政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贯彻实践,从1950年开始,镇康县(含今永德县区域)、沧源、耿马、双江等先后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政府(耿马称“民族行政委员会”),临沧各个少数民族的代表、积极分子开始大量进入国家、省、地、县(区)、乡各级人民政权机关任职并参与管理工作。仅1953年4月至1954年间,缅宁专区就安排51名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在各级人民政权机关中参加工作;1956年参加各级政权机关工作的少数民族上层人数增至104人。具有代表性的如:胡忠华(沧源佤族)担任了首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普洱专署副专员、缅宁专署副专员等职,胡玉堂、高耀星二人(均为沧源佤族)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常委等职,保洪忠(沧源佤族)曾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人大副主任、云南省政协副主席,另有罕富民(沧源傣族)、罕富有(耿马傣族)、罕万贤(耿马傣族)、俸秀斋(耿马傣族)、宋子皋(双江傣族)、李发科(双江拉祜族)、赵安民(沧源佤族)、肖哥长(沧源佤族)、鲍尼搞(沧源佤族)、赵布境(沧源佤族)等先后担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并进入专区(地区)、县、区、乡人民政权机关担任工作职务。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发《关于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处理办法》,至1954年止,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佧佤”“倮倮”“顺宁”“缅宁”等具有民族和地域歧视的称谓被全部改换和全面禁止。1955年、1964年、1985年耿马、沧源、双江先后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后,以及其它各县设立少数民族乡以后,进入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当地少数民族代表更是数不胜数,开创了临沧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直接参加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崭新历史,逐渐将“少数民族地区由当地少数民族管理”“在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配备当地主体少数民族领导”等作为重大的制度安排并长期固定了下来。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临沧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全面落实“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庄严承诺,不断加大对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等各项政治制度的巩固落实力度,持续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全面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种权益,特别是坚持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它协商组织中配备各种少数民族代表,充分保障各个少数民族依法自治、参加管理、参加监督、参加协商等各项政治权利。截至2015年末,全市8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均配备有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10个世居少数民族实现有1名及以上处级领导干部;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的单位比例达79.5%;耿马、双江、沧源3个民族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有2名以上自治主体民族的干部,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分别为74.2%、69.4%、93.5%;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配备了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各项政治制度,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对巩固和扩大临沧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政治权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市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