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制度实行

从4月1日起,首批选取212种病种先试行,主要选取临床诊疗确切、治疗路径规范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市辖区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刊发时间:2018-04-15 A2版  作者:李明忠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明忠)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17年12月底,临沧市人社、发改、卫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8年1季度完成医保结算系统维护和试运行,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付费方式,以单一病种作为计价单位,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诊疗费用,即患者从入院开始,按照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临沧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首批选取212种病种先试行,主要选取临床诊疗确切、治疗路径规范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市辖区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患者接受按病种收费的病种诊治,与医院按病种费用标准内实际费用结算,医保统筹基金按病种付费标准支付,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的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为防止医疗服务不足,明确规定医疗费用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建立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按病种付费病种退出率:三级医院控制在25%以内,二级医院20%以内。
  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后,各医疗机构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治疗;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定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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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制度实行

从4月1日起,首批选取212种病种先试行,主要选取临床诊疗确切、治疗路径规范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市辖区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刊发时间:2018-04-15 A2版  作者:李明忠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明忠)    为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17年12月底,临沧市人社、发改、卫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8年1季度完成医保结算系统维护和试运行,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付费方式,以单一病种作为计价单位,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诊疗费用,即患者从入院开始,按照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临沧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首批选取212种病种先试行,主要选取临床诊疗确切、治疗路径规范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市辖区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患者接受按病种收费的病种诊治,与医院按病种费用标准内实际费用结算,医保统筹基金按病种付费标准支付,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的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为防止医疗服务不足,明确规定医疗费用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建立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按病种付费病种退出率:三级医院控制在25%以内,二级医院20%以内。
  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后,各医疗机构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治疗;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定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