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一期)
6月8日,临沧市接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受理案件(督转〔2018〕40号)(案件编号:X530000201806080006)。举报反映凤庆县洛党镇大兴村龚家湾有作坊传出恶臭,废水直排。
接交办举报件后,临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要求认真调查处理,确保办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明确凤庆县、市直各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对案件办理工作深入分析和调查研究,如实、准确、及时反馈情况,从严从速查处整改,依法依规处罚到位,经得住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责成凤庆县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立案查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强化督促指导、跟踪问效等工作措施,全面抓好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各项工作落实。市、县监察委迅速成立工作组,介入案件调查处置。
经调查核实,该作坊属云南高原畜牧业有限公司凤庆县大兴村生态养殖基地,位于凤庆县洛党镇大兴村龚家湾小组沙坝田,加工类别为对猪肠衣进行初加工,营业执照未核批食品生产加工项目,无小作坊登记备案证明,该作坊于2018年3月18日开始生产加工。加工原料猪小肠,来源于镇康县、临翔区、保山市昌宁县等地。该作坊厂区内恶臭气味来源于猪小肠(原料)和猪小肠衣(半成品)的腥臭味,未发现其它动物尸体。生活垃圾、猪肠衣包装袋丢弃在厂区及周边空地内,未进行规范处置。该作坊设有废水收集池,但废水收集池安装有控制性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河道。
凤庆县人民政府于6月11日依法关停云南高原畜牧业有限公司凤庆县大兴村生态养殖基地猪肠衣加工项目,并于6月12日全面拆除生产设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9日依法对云南高原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加工食品进行立案查处,下发了《先行处理物品决定书》(凤市监先处〔2018〕15号)《充分扣押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8〕15号)《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凤市监物清〔2018〕15号)《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凤市监查决〔2018〕15号),对现场有污秽不洁的原材料、加工成品半成品作了封存(猪小肠成品210kg、正在加工300kg、未加工2000kg;炼制半成品猪油6桶;精制工业盐5000kg),对猪小肠(原料)和猪小肠衣(半成品)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6月10日将封存的肠衣成品、半成品、原料运送至凤庆云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置。环境保护部门于6月9日依法对云南高原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6月10日下达了《凤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字〔2018〕002号)。水务部门于2018年6月10日,向云南高原畜牧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凤庆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凤水停字〔2018〕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卫生部门组织17名卫生技术人员于6月9日和10日分两批次对加工厂区、作坊车间、冷库、外围、露天地面进行全面消杀,使用石灰50斤、消毒灵2000袋、大功达22瓶,来苏60瓶,彻底消除异味,清洁环境。
下步将切实强化整改措施落实,从严从速抓好案件后续查处和整改,依法依规处罚到位,严格追责问责,坚决杜绝管理缺位、监督缺失问题出现。同时,充分汲取教训,深刻剖析、举一反三,切实强化监管,深入查找环境保护及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