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信访调解工作探析

刊发时间:2018-07-02 A3版  作者:李世侯

  进入新时代,创新处理信访矛盾和问题的思维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因信访带来的不和谐因素,是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在信访工作实践中,信访调解作为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方式已经广泛得到认可,并在解决人民群众部分信访诉求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在新时代,如何把信访调解促成的和谐因素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惠及社会稳定,笔者有以下认识和思考。
  信访调解定义。在信访工作中,信访调解是一个新的业务术语和提法,对其界定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表述。从运用信访调解过程看,对信访调解的解释表述,可概括为:信访调解是信访工作机构、信访责任主体在信访事项当事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信访人、信访事项涉及单位(部门)、社团组织、中介机构、法律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政策、情理、和谐等综合因素情况,按照相应程序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信访调解可归为行政调解范畴,它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和特点。
  信访调解依据。目前,开展信访调解工作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无根无据。对照和分析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法定工作职责,信访调解工作有依据可循、有事实可证,以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能进一步加深理解和认识。
  法规依据。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职责进行明确。换句话言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协调方式处理信访问题,按照此项规定,可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遵循原则。协调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信访部门只起到桥梁和中间方作用,不能越俎代庖。二是针对性强。仅限于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一般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程序转办、交办、督办。三是形式多样。协调形式不拘一格,如发文协调、现场协调、会议协调等,其中,会议协调包括会议调解,即信访调解会。四是目的明确。以协调方式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由此可以推定,信访调解在“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信访调解工作有法规依据可作参考。
  事实依据。信访部门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有的协调工作转化为信访调解工作,而且占有一定比例。实践证明,通过信访调解方式解决信访事项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于信访工作中,对此情况,可从三个方面认识:一是符合调解程序。信访部门在信访事项受理、协调、办结等各个环节上依次开展的工作,工作步骤基本符合行政调解的有关程序规定。二是履行调解职责。信访部门对部分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看似协调、实则调解,以中间方身份在信访事项的当事方、责任方之间做着斡旋工作,工作形式与行政调解工作形式基本雷同。三是促成和解协议。信访部门组织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时,方向清晰、目标明确,以思想疏导工作为主,促使信访事项当事方之间达成解决问题协议,化解矛盾、息访息诉。由此可以判定,信访协调工作与信访调解工作彼此关联、互为相通,开展信访调解工作有事实依据可作参考。
  信访调解优势。信访事项当事方面对面协商处理问题的信访调解方式,与信访人单方面等候处理问题的常规方式相比,信访调解方式更具主动性、联合性、选择性,信访人容易接受,处理问题比较透明,这正是信访调解被运用到信访工作中的原因之一,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要求,优势和特点逐步显现,以下三个“有利于”是最直观的体现。
  有利于减少程序。严格按照信访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从信访部门受理到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答复,经过信访三级程序终结(第一、二级程序内终结除外)的,以满时计算,需要时间240日;疑难复杂、诉求过高等信访问题,未经信访三级程序终结或者终结后继续上访的,超出时限可能遥遥无期,少则几年、多则数年,解决问题的期限不确定。对此类案件,假如运用信访调解方式,在信访三级程序中任何一个程序内或程序外,一次性调处解决信访问题,具有省时、快捷、减少程序等优势和特点。
  有利于解决问题。“有事去信访”是社会上偶尔听到的顺口溜,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群众对政府、对信访部门的信任,因此,信访被形容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无限放大信访部门职责和功能,认为信访部门是“万金油”,无所不能。“大事小事”去信访成为部分信访人的行为习惯,进而出现来信转走访、初访转重访、重访变缠访、缠访变闹访等情况,形成疑难复杂、长期积压的信访问题。对此类案件,假如运用信访调解方式适时调处解决信访问题,具有条件优越、成功率大、社会效果好等优势和特点。
  有利于促进和谐。信访工作是源头性、基础性、群众性工作,是维护稳定工作前营阵地。信访问题处理得好与坏,信访群众满意与否,跟信访矛盾转化有直接关系,对社会稳定有直接影响。信访稳则“小安”,信访是社会稳定“晴雨表”,每一件信访问题、每一个信访群众都是和谐分子、稳定基石,重视信访就是重视稳定,充分运用信访调解手段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对疏导信访群众、融洽当事方关系、增进当事方情感、化解信访矛盾、促进和谐等方面具有优势。
  信访调解工作建议。信访调解在解决信访事项问题上,与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达到异曲同工之效,被信访责任主体认可、受信访人员欢迎,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规律。而在具体操作中,还是面临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无工作规程、无经验借鉴、无约束措施等。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探索实践、规范完善机制建设。
  完善信访调解制度。明确信访调解依据,努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效果;明确信访调解规程,让调解工作进入有序轨道;规范信访调解工作,理顺调解业务。
  建立信访调处中心。探索建立四个“中心”,形成纵横交错的信访调处中心网络:在信访部门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行业领域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政府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村级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
  发挥中介调处作用。运用信访工作就是群众工作的优势,引入中介或第三方参与信访调处工作,探索发挥三个“作用”: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发挥法律中介作用,发挥民间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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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信访调解工作探析

刊发时间:2018-07-02 A3版  作者:李世侯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新时代,创新处理信访矛盾和问题的思维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因信访带来的不和谐因素,是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在信访工作实践中,信访调解作为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方式已经广泛得到认可,并在解决人民群众部分信访诉求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在新时代,如何把信访调解促成的和谐因素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惠及社会稳定,笔者有以下认识和思考。
  信访调解定义。在信访工作中,信访调解是一个新的业务术语和提法,对其界定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表述。从运用信访调解过程看,对信访调解的解释表述,可概括为:信访调解是信访工作机构、信访责任主体在信访事项当事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信访人、信访事项涉及单位(部门)、社团组织、中介机构、法律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政策、情理、和谐等综合因素情况,按照相应程序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信访调解可归为行政调解范畴,它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和特点。
  信访调解依据。目前,开展信访调解工作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无根无据。对照和分析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的法定工作职责,信访调解工作有依据可循、有事实可证,以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能进一步加深理解和认识。
  法规依据。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职责进行明确。换句话言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协调方式处理信访问题,按照此项规定,可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遵循原则。协调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信访部门只起到桥梁和中间方作用,不能越俎代庖。二是针对性强。仅限于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一般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程序转办、交办、督办。三是形式多样。协调形式不拘一格,如发文协调、现场协调、会议协调等,其中,会议协调包括会议调解,即信访调解会。四是目的明确。以协调方式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由此可以推定,信访调解在“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信访调解工作有法规依据可作参考。
  事实依据。信访部门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有的协调工作转化为信访调解工作,而且占有一定比例。实践证明,通过信访调解方式解决信访事项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于信访工作中,对此情况,可从三个方面认识:一是符合调解程序。信访部门在信访事项受理、协调、办结等各个环节上依次开展的工作,工作步骤基本符合行政调解的有关程序规定。二是履行调解职责。信访部门对部分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看似协调、实则调解,以中间方身份在信访事项的当事方、责任方之间做着斡旋工作,工作形式与行政调解工作形式基本雷同。三是促成和解协议。信访部门组织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时,方向清晰、目标明确,以思想疏导工作为主,促使信访事项当事方之间达成解决问题协议,化解矛盾、息访息诉。由此可以判定,信访协调工作与信访调解工作彼此关联、互为相通,开展信访调解工作有事实依据可作参考。
  信访调解优势。信访事项当事方面对面协商处理问题的信访调解方式,与信访人单方面等候处理问题的常规方式相比,信访调解方式更具主动性、联合性、选择性,信访人容易接受,处理问题比较透明,这正是信访调解被运用到信访工作中的原因之一,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要求,优势和特点逐步显现,以下三个“有利于”是最直观的体现。
  有利于减少程序。严格按照信访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从信访部门受理到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答复,经过信访三级程序终结(第一、二级程序内终结除外)的,以满时计算,需要时间240日;疑难复杂、诉求过高等信访问题,未经信访三级程序终结或者终结后继续上访的,超出时限可能遥遥无期,少则几年、多则数年,解决问题的期限不确定。对此类案件,假如运用信访调解方式,在信访三级程序中任何一个程序内或程序外,一次性调处解决信访问题,具有省时、快捷、减少程序等优势和特点。
  有利于解决问题。“有事去信访”是社会上偶尔听到的顺口溜,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群众对政府、对信访部门的信任,因此,信访被形容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无限放大信访部门职责和功能,认为信访部门是“万金油”,无所不能。“大事小事”去信访成为部分信访人的行为习惯,进而出现来信转走访、初访转重访、重访变缠访、缠访变闹访等情况,形成疑难复杂、长期积压的信访问题。对此类案件,假如运用信访调解方式适时调处解决信访问题,具有条件优越、成功率大、社会效果好等优势和特点。
  有利于促进和谐。信访工作是源头性、基础性、群众性工作,是维护稳定工作前营阵地。信访问题处理得好与坏,信访群众满意与否,跟信访矛盾转化有直接关系,对社会稳定有直接影响。信访稳则“小安”,信访是社会稳定“晴雨表”,每一件信访问题、每一个信访群众都是和谐分子、稳定基石,重视信访就是重视稳定,充分运用信访调解手段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对疏导信访群众、融洽当事方关系、增进当事方情感、化解信访矛盾、促进和谐等方面具有优势。
  信访调解工作建议。信访调解在解决信访事项问题上,与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达到异曲同工之效,被信访责任主体认可、受信访人员欢迎,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规律。而在具体操作中,还是面临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无工作规程、无经验借鉴、无约束措施等。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探索实践、规范完善机制建设。
  完善信访调解制度。明确信访调解依据,努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效果;明确信访调解规程,让调解工作进入有序轨道;规范信访调解工作,理顺调解业务。
  建立信访调处中心。探索建立四个“中心”,形成纵横交错的信访调处中心网络:在信访部门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行业领域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政府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在村级探索建立信访调处中心。
  发挥中介调处作用。运用信访工作就是群众工作的优势,引入中介或第三方参与信访调处工作,探索发挥三个“作用”: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发挥法律中介作用,发挥民间组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