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XX商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甲胺
2014年5月8日,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缅xxx有限公司(所在地:缅甸佤邦勐冒县)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缅甸x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量不低于50%的一甲胺30T,交货地点:缅甸xxx科技有限公司仓库。
据此合同约定,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xx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一甲胺(50%)30T。于2014年6月2日由车牌为皖LA69xx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抵我市某沧源自治县。委托该县xx商号代办理产品出口通关等手续。
接受代理后,该县xx商号所属报关行于2014年6月3日,向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某县办事处递单申报。过程中,验检疫局要求: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要提供生产企业检疫注册号或者市场采购证明。由于生产企业此时尚未取得检疫注册号,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只提供得出市场采购证明和本公司检疫备案号。此类情况,检验检疫局操作系统要求必须增加第三方才能报检,故最终形成以某县xx商号自己经营的名义来申报出口。
以某县xx商号名义经营申报后,和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重新编造《产品购销合同》,供货方为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收货方改为某县xx商号,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货款总额与前合同(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缅x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相同;重新编造《某县xx商号边境贸易出口合同》,卖方为某县xx商号,买方为缅甸商人李某妹;重新制作《代理报关委托书》,由该商号委托其分公司—xx报关行代理报关;重新制作《出口外销发票》,明确销货企业为某县xx商号,购货方为缅商李某妹)和出口装箱单及相关书证,取得了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某县办事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于2014年6月6日,在海关申报成功,货物当日从沧源县永和口岸出境。
事件发生原因及事件性质:由于当时生产企业尚未取得检疫注册号,经销商提供市场采购证明和本公司检疫备案号后,仍然达不到“必须由第三方出口企业申报经营出口才能报检”的要求;加之一甲胺属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和强烈刺激性、腐蚀性等特性,不能长时间滞留。某县xx商号便编造相关合同,以自己经营的名义来申报出口,最终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此30吨二类危险化学品一甲胺的出口,是以某县xx商号在国内采购后转卖给缅商李某妹的形式实现的。xx商号向缅商收取货款11.1万元,向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万元,只是收取代理报关费2000元。该商号从中虽无利润,但仍属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责任认定:某县xx商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的规定。但事发后对此违法行为已有所醒悟,对后来两次找上门要求代报关一甲胺出口的重庆世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拒绝。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活动、没收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实施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5万元。
重庆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资质,购买未进行检验检疫注册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用于出口,客观上促成委托报关单位(某县xx商号)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发生。对购买未进行检验检疫注册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用于出口的行为,建议由我市安全监管局将情况函告重庆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处置。
县安全监管局: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掌握属地所监管企业的动态信息,对辖区企业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未及时了解和处置。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