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玩忽职守案案例
本案典型意义
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以来,涉及到退耕还林面积大、农户多,政策把握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林业管理人员没有做到恪尽职守。在具体执行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时,玩忽职守,对未达到退耕还林政策条件的家人及亲友非法享受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因对退耕还林政策的把握上存在分歧,加之本案的发案期限在2002年到2003年期间,涉案时间较长,增加了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的难度。因此,此案对于正确把握退耕还林政策,准确把握玩忽职守罪的定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云南省某县人,中专文化,原系某县某镇林业站站长。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200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县某镇林业站工作期间,擅自滥用自己担任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的职权,将自己家及罗某某、张某某等人与某镇某村某组承包的属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荒地上报为农户承包经营的坡耕地,非法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等资金。在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时,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某镇林业站副站长并主持工作,未按照退耕还林文件规定进行纠正,致使上述不符合退耕还林规定的承包集体地继续享受政策补助资金。截至2014年12月,上述不符合退耕还林规定的承包集体地享受政策补助资金共计165万元,造成国家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件审理情况:案件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查明:1、2O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云南省某县某镇林业站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经期间,在罗某某、张某某申报退耕还林补助过程中,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在未对罗某某、张某某申报的退耕还林补助土地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便将罗某某尚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地200亩及张某某尚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地148亩进行汇总申报,截止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罗某某非法享受补助金额共计25万余元,张某某非法享受补助金额共计22万余元,上述国家资产损失合计48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间,云南省某县某镇林业站为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林业站工作人员商量,由各自家属购买土地进行申报退耕还林补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县某镇林业站助理工程师及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之便,将自己妻子及同事的家属尚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地非法进行汇总上报,截止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孙某某非法享受补助金额共计4万余元,祝某某非法享受补助金额共计4万余元,闫某某非法享受补助金额共计8万余元,上述国家资产损失合计17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并处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展现的具体典型情况分析
(一)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准确把握上检、法两院存在一定分歧
在侦查机关初查期间,就收集了省、市、县的大量退耕还林政策文件深入研究,并咨询了林业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对退耕还林政策资金补助的对象进行了确定,即只能是属于农户承包到户的山地、林地、荒地,而对于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山地、林地、荒山荒地并不属于退耕还林资金补助范围,而在本案中,作为某镇林业站当时负责全镇退耕还林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违背退耕还林政策,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报为农户承包经营的坡耕地,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进行了资金补助。公诉机关对此收集了国家和省市县的大量退耕还林政策文件,进行了准确定性,并以此积极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沟通、详解,成功让审判法官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二)本案案发时间长,证据收集难度大,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审结,自行补充侦查发挥了重大作用。
由于本案涉案时间较长,(2002年至2014年),证据分散,加之乡镇合并、工作人员调离等原因,证据的收集存在相当的困难,在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公诉机关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在审理期间,针对相关证据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协调人民法院两次通过延期审理,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团结协作,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询问了大量证人,完善和固定了本案大量证据,并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本案关于退耕还林汇兑花名册、2008至2014年度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被告人职务身份等重要补强证据,最终使本案得以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