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进京非访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刊发时间:2018-08-29 A3版  作者:

姚某某寻衅滋事案

多次进京非访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近年来,“以闹求决”不良风气突出,非访人员长年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甚至用自杀、自残、进京非访等威胁党政机关,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姚某某寻衅滋事案的成功办理,教育、警醒了非法上访人员,倡导广大群众合法维权、理性上访。
  2001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因不满超生被Z县劳动人事局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向政府提出“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给予其退休待遇”的诉求,屡到L市政府、L市纪委、L市公安局、Z县政府、Z县纪委、Z县公安局、Z县人社局、Z县教育局等部门上访,以及在政府、公共场所摆放冤屈牌子,其所反映问题已经L市政府、Z县政府多次调查、当面解释书面答复,但姚某某一直缠诉、闹访。2014年至2016年间,姚某某多次到进京上访,期间,因在非信访区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多次,拒不悔改,其非法上访,均由Z县政府工作人员及Z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接回,相关部门前后合计花费40余万元。姚某某被劝返回Z县期间,向Z县教育局借款8300元,以及要求垫支住宿费、车费5143元。
  2016年9月,Z县公安局立案开展侦查,同时派出侦查人员前往北京对姚某某采取措施,2016年10月,姚某某被Z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Z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Z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向Z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Z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姚某某反应的问题已经过当地政府机关调查、答复、复查、复核。长期以来,姚某某习惯性地在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区域缠访、闹访工作人员,扰乱社会秩序。在被劝返回Z县期间,共向Z县教育局借款8300元,以及要求垫支的住宿费、车费5143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二)项第2目规定,姚某某多次非访,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20次。2016年5月4日,因非访被Z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6年9月25日、10月11日再次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2次,其行为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Z县人民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L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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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进京非访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刊发时间:2018-08-29 A3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姚某某寻衅滋事案

多次进京非访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近年来,“以闹求决”不良风气突出,非访人员长年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甚至用自杀、自残、进京非访等威胁党政机关,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姚某某寻衅滋事案的成功办理,教育、警醒了非法上访人员,倡导广大群众合法维权、理性上访。
  2001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因不满超生被Z县劳动人事局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向政府提出“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给予其退休待遇”的诉求,屡到L市政府、L市纪委、L市公安局、Z县政府、Z县纪委、Z县公安局、Z县人社局、Z县教育局等部门上访,以及在政府、公共场所摆放冤屈牌子,其所反映问题已经L市政府、Z县政府多次调查、当面解释书面答复,但姚某某一直缠诉、闹访。2014年至2016年间,姚某某多次到进京上访,期间,因在非信访区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多次,拒不悔改,其非法上访,均由Z县政府工作人员及Z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接回,相关部门前后合计花费40余万元。姚某某被劝返回Z县期间,向Z县教育局借款8300元,以及要求垫支住宿费、车费5143元。
  2016年9月,Z县公安局立案开展侦查,同时派出侦查人员前往北京对姚某某采取措施,2016年10月,姚某某被Z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Z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Z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向Z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Z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姚某某反应的问题已经过当地政府机关调查、答复、复查、复核。长期以来,姚某某习惯性地在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区域缠访、闹访工作人员,扰乱社会秩序。在被劝返回Z县期间,共向Z县教育局借款8300元,以及要求垫支的住宿费、车费5143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二)项第2目规定,姚某某多次非访,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20次。2016年5月4日,因非访被Z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6年9月25日、10月11日再次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2次,其行为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Z县人民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L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