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非司法活动亦非行政行为
人民调解非司法活动亦非行政行为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 “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被国际誉为 “东方之花”。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往往也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首先,人民调解工作非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组织。而司法调解、司法活动是在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开展的相关活动。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调解的调解协议书不同,人民调解协议只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次,人民调解工作非行政行为。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规、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开展。调解非自愿或达成协议非自愿、当事人间法律地位不平等、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都是违背人民调解原则、违反《人民调解法》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人民调解组织非行政主体,故人民调解工作亦非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性。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如果能够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内容行事,加之灵活运用调解中的经验技巧,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