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对美国等四国乙醇胺采取反倾销措施
刊发时间:2018-10-31 A2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 申 铖 于佳欣) 商务部29日发布今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至97.1%,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