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联组会议就全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一法一条例”专题询问问答录
问题十
肖天瑞委员:调研中发现,我市个别小区建设时违反已审批的规划而未及时得到制止,工程建成后,业主长时间未能取得产权证,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请问规划管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依法给予解决?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杨舒:《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我市确实存在个别小区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且未得到及时制止的情况,例如临沧中心城区临都上城住宅小区,小区业主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大部分为占用小区公共用地建设围栏、围墙、临时房屋,在阳台、露台加建临时房屋等。出现类似临都上城住宅小区业主违法违规建设突出的原因主要为部分小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项目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口头承诺将部分公共用地交由业主使用、违章搭建制止拆除不及时等。
为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2015年3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一是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公告制度。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在部门网站、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方案审批后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特别是房地产建设项目,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要求在销售中心对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进行公示公开,让广大市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阳光规划”。二是加大巡查监管和查处拆除力度。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规搭建及时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执法部门。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处置在建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置,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制度。项目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四是严格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的规定,督促县(区)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密切配合,违法状态消除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等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李正宇副局长补充回答: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自2016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市县(区)政府高度重视,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全面依法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不断优化流程,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以“提质增效”为重点继续深化改革,集中开展了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和“推绕拖”“事难办”排查整改工作。目前,正在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