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净书桌坚守底线

刊发时间:2018-11-05 A3版  作者:丁世君

  近日,山东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上印制“菏泽万达广场”广告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比较集中的声音,是谴责商家在进行商业推广时毫无底线,把利益黑手伸向校园。
  笔者认为,这一事件中,我们应当质疑商业推广的毫无底线,更应当因此对我们的价值观进行一次审视,确保时刻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坚守“德”的底线。举全社会之力办好教育,关心好中华民族的下一代,培育好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一些热心企业和热心人士对学校和学生给予高度关注,积极支持学校的发展。但是,万里黄河泥沙俱下,一些不良商家把坏主意打到了校园和学生头上,打着“助学”的大旗,借学校的方寸之地,上演自己的“扶贫助学”戏码,实际上却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红领巾是中国少先队的标志,在未成年的孩子心中具有崇高的意义和神圣的价值,对红领巾的亵渎,会使孩子们误认为红领巾是广告的载体,就是广告的工具,这扭曲了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极大伤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经商赚钱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捐赠行为里面更多地注入利益因素而导致“变味”,触犯道德底线,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时,特殊学校的“假捐”事件、某些主播的“诈捐”事件和这一次的红领巾事件,无疑都在提醒我们,捐赠有猫腻,受助需谨慎,学校接受捐赠一定要严守“德”的底线,不能成为一些人商业利益的推动者。试想,这一次处在漩涡之中的学校领导,如果能在接受对方活动赞助提议的同时,不被“赞助”二字冲昏头脑,落实捐赠内容,明确每一个捐赠细节,查看好受赠的物品,这一荒唐事件本不应当发生。校园不是商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付出不懈努力,放一张干净的书桌在校园。
  严守“法”的底线。红领巾事件,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事件,同时也是一个法律事件。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红领巾的使用,是有规章约束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由此看来,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次把商业的利益黑手伸向校园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反了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操作。
  从这一事件中,每个人都应当吸取教训。办学经商,或者做其他事情,都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不能一味追求利益而违背社会公德甚至是民族大义,而应当坚守价值底线,共同培养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齐心协力,共同实现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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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2日  第8105期 往期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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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净书桌坚守底线

刊发时间:2018-11-05 A3版  作者:丁世君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山东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上印制“菏泽万达广场”广告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比较集中的声音,是谴责商家在进行商业推广时毫无底线,把利益黑手伸向校园。
  笔者认为,这一事件中,我们应当质疑商业推广的毫无底线,更应当因此对我们的价值观进行一次审视,确保时刻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
  坚守“德”的底线。举全社会之力办好教育,关心好中华民族的下一代,培育好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一些热心企业和热心人士对学校和学生给予高度关注,积极支持学校的发展。但是,万里黄河泥沙俱下,一些不良商家把坏主意打到了校园和学生头上,打着“助学”的大旗,借学校的方寸之地,上演自己的“扶贫助学”戏码,实际上却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红领巾是中国少先队的标志,在未成年的孩子心中具有崇高的意义和神圣的价值,对红领巾的亵渎,会使孩子们误认为红领巾是广告的载体,就是广告的工具,这扭曲了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极大伤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经商赚钱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捐赠行为里面更多地注入利益因素而导致“变味”,触犯道德底线,那就另当别论了。同时,特殊学校的“假捐”事件、某些主播的“诈捐”事件和这一次的红领巾事件,无疑都在提醒我们,捐赠有猫腻,受助需谨慎,学校接受捐赠一定要严守“德”的底线,不能成为一些人商业利益的推动者。试想,这一次处在漩涡之中的学校领导,如果能在接受对方活动赞助提议的同时,不被“赞助”二字冲昏头脑,落实捐赠内容,明确每一个捐赠细节,查看好受赠的物品,这一荒唐事件本不应当发生。校园不是商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付出不懈努力,放一张干净的书桌在校园。
  严守“法”的底线。红领巾事件,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事件,同时也是一个法律事件。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红领巾的使用,是有规章约束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由此看来,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次把商业的利益黑手伸向校园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反了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操作。
  从这一事件中,每个人都应当吸取教训。办学经商,或者做其他事情,都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不能一味追求利益而违背社会公德甚至是民族大义,而应当坚守价值底线,共同培养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齐心协力,共同实现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