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查处一私自销售法院查封房产案
当事人被依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市法院查处一私自销售法院查封房产案
当事人被依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0元罚款
(通 讯 员 杨 文 焕) 金 钱 、房产、车辆、土地等都是大家熟悉的财产类型,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所有人可以随意对名下财产随意处置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被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非法销售法院已查封房产,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并处以 50000 元罚款。这也是今年以来临沧市法院首次对触犯法律底线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耿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 月10日在市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借款等共6735万余元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今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 5 月 22 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进行查封。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甚至于 9 月 26 日私自将所查封房产中的六套进行非法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实施拘留并处以罚款。此时的李某眼里只有悔恨和无奈,那副锃亮的手铐,在这深秋的早晨变得愈发冰凉。他应该知道,这是为自己行为“买单”必须付出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致使法院执行受阻,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论是 “不知者”,或知法犯法,法律岂容儿戏,以身试法都将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