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最严问责”见实效
首部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作出全面系统制度设计,党政同责、党政联动、协同治理得到充分体现,突出了地方党委在守护食品安全的重大责任,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方面,实现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在工作机制上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并且提出运用考核监督指挥棒,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这一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能力和水平,将发挥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如何才能真正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问责落到实处见成效。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党政组织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不能等媒体批评后,再“慢慢处理”。其次,食品安全监督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才能加大震慑力度。此外,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众及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进来,增加民意的份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层面设计上,确保党政问责、齐抓共管,以期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收到不折不扣执行党内法规的效力。
总之,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必须针对规定提出的三个实施的手段,即把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等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这种捆绑,把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内化成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政治责任意识和坚定工作信念,防患于未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避免最终酿成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