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2021年防汛抗旱责任制的通告
防汛防旱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相关规定明确,防汛抗洪、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减灾、抗旱减灾负有总的责任。按照市、县(区)政府领导分工,为贯彻落实防汛抗洪、抗旱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做好2021年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2021年抗旱救灾、抗洪抢险,以及全市重要设施安全度汛等相关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2021年我市防汛抗旱、重点河道、已建中型水库、在建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在建江河治理工程、重点防洪城镇以及县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名单予以在《临沧日报》、临沧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通告(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883—2146074,2146073(传真)。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职责要求,逐级落实本县(区)、本部门及其重点防洪工程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并向社会通告,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防汛工作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防汛减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防汛保安全的重任,扎实有效地抓紧做好汛前的各项准备和防汛指挥调度工作,防患于未然,力求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严明防汛工作纪律,严格实行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脱离岗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若行政责任人变动,不再另行发文,自行递补。
临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