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网首页
  • 时政聚焦
  • 临沧要闻
  • 公示公告
  • 边地文化
  • 人文地理
  • 沧江网评
  • 文明临沧
  • 缓刑也是刑

    刊发时间:2023-12-07

    A3版

    作者:杨杰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法律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但总有些人不珍惜这个机会,无视相关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重入高墙。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匈,女,1990年1月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2023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2023年1月20日,李某匈到镇康县司法局南伞司法所报到,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社区矫正期间,李某匈多次不按时打卡,不按时电话汇报,不请假外出。司法所人员多次谈话均未改正。李某匈在受到两次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镇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匈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撤销缓刑的刑事判决。

      案件启示

      缓刑也是刑。宣告“缓刑”,并不是真正获得自由,唯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重获“新自由”。


    222

    联系电话:0883-2143727

    投稿邮箱:ynlcrbs@126.com

    未经临沧日报社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