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网首页
  • 时政聚焦
  • 临沧要闻
  • 公示公告
  • 边地文化
  • 人文地理
  • 沧江网评
  • 文明临沧
  • 金融监管总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刊发时间:2024-03-20

    A2版

    作者:李延霞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记者    李延霞)   记者18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222

    联系电话:0883-2143727

    投稿邮箱:ynlcrbs@126.com

    未经临沧日报社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