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规范化压实监管主体责任

刊发时间:2020-06-10 A1版  作者:赵国成

我市出台《办法》

制度化规范化压实监管主体责任

  本报讯   (通讯员 赵国成)  “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要细化到日常,要体现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近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研究讨论我市出台《临沧市纪委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压实部门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
  我市出台的《办法》共十三条,普发至各县(区)纪委监委、委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办法》突出严管厚爱压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工作细化到部门,责任到人,切实通过监管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体现严管与厚爱。
  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主任认为,只有压实部门负责人履行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管的主体责任,才会把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分管、领衔负责领导应当督促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并对分管、领衔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连带责任。专案组、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临时党支部书记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办法》要求,部门负责人应当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以及本部门管理的抽调、挂职、跟班学习、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及时了解干部8小时外的情况。同时加强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廉政家访,及时掌握干部本人及家庭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另外,《办法》还规定,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径送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致使本部门党员干部被处理的,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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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规范化压实监管主体责任

刊发时间:2020-06-10 A1版  作者:赵国成 【字体:大 中 小】

我市出台《办法》

制度化规范化压实监管主体责任

  本报讯   (通讯员 赵国成)  “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要细化到日常,要体现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近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研究讨论我市出台《临沧市纪委监委部门负责人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压实部门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
  我市出台的《办法》共十三条,普发至各县(区)纪委监委、委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办法》突出严管厚爱压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工作细化到部门,责任到人,切实通过监管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体现严管与厚爱。
  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主任认为,只有压实部门负责人履行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管的主体责任,才会把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分管、领衔负责领导应当督促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管主体责任,并对分管、领衔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连带责任。专案组、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临时党支部书记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办法》要求,部门负责人应当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以及本部门管理的抽调、挂职、跟班学习、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及时了解干部8小时外的情况。同时加强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廉政家访,及时掌握干部本人及家庭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另外,《办法》还规定,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径送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存在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致使本部门党员干部被处理的,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