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

刊发时间:2020-07-14 A1版  作者:俸继美

规范管理服务 实现“四统一”

我市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

  本报讯   (通讯员  俸继美)   近期,我市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与全省保持统一,对我市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解决了由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病种未进行统一、部分病种待遇复审期较短、申报证明材料繁杂,不能满足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全市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与全省同步实现“四统一”。即: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病种统一、用药统一、报销范围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方便参保人员便捷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时享受待遇。
  病种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共1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5种;简化申报流程,取消以往参保患者提交住院证明、服药史等各类申办材料,实行按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办理。经办权限已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县(区),直接在医疗机构办理,经办权限未下放的,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即时办理;统一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使用范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在诊疗项目中按医嘱所需用到的耗材,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申请批准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1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单次用药量的限制,部分特殊病慢性病复审期(有效期)延长,由原来的最长5年,调整为免于复审,极大解决了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重复提交申报证明材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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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

刊发时间:2020-07-14 A1版  作者:俸继美 【字体:大 中 小】

规范管理服务 实现“四统一”

我市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

  本报讯   (通讯员  俸继美)   近期,我市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与全省保持统一,对我市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解决了由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病种未进行统一、部分病种待遇复审期较短、申报证明材料繁杂,不能满足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全市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与全省同步实现“四统一”。即: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病种统一、用药统一、报销范围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实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最多跑一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方便参保人员便捷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时享受待遇。
  病种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共1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5种;简化申报流程,取消以往参保患者提交住院证明、服药史等各类申办材料,实行按特殊病、慢性病诊断书办理。经办权限已下放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县(区),直接在医疗机构办理,经办权限未下放的,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即时办理;统一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使用范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在诊疗项目中按医嘱所需用到的耗材,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申请批准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1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单次用药量的限制,部分特殊病慢性病复审期(有效期)延长,由原来的最长5年,调整为免于复审,极大解决了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重复提交申报证明材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