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临沧自2020年8月1日起同步执行
刊发时间:2020-08-02 A2版  作者:李明忠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明忠)  自2020年8月1日起,我省将参保人员住院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门诊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支付。我市同步执行此项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按照不超过65元/次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抗体测定按照不超过25元/项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所需的检测试剂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收费。检测试剂包括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和使用的耗材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甲类耗材单独支付管理。住院病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费用按我市现行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此次公布的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检测试剂。
  本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次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政策为准。

返回
2024年05月19日  第8732期 往期报纸>>
新闻热线:0883-2143727 广告热线:0883-2143722
在线投稿:ynlcrbs@126.com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临沧自2020年8月1日起同步执行

刊发时间:2020-08-02 A2版  作者:李明忠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明忠)  自2020年8月1日起,我省将参保人员住院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门诊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支付。我市同步执行此项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按照不超过65元/次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抗体测定按照不超过25元/项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所需的检测试剂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收费。检测试剂包括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和使用的耗材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甲类耗材单独支付管理。住院病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费用按我市现行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此次公布的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检测试剂。
  本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次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