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纪法贯通 实现纪法融合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问题思考
刊发时间:2020-08-03 A3版  作者:李争红 陈琼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把推进纪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作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办理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和参与审查调查案件中认真实践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新要求。
  一、纪法贯通的实践
  打牢思想根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派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监督机构人员组合出现了划转、转隶等大调整、大变动的情况,作为综合派驻监督机构,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注重抓好人员融合、思想融合,发挥纪法专业优势和特长,在有限的人员范围内尽量实现人岗适应,并进一步引导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相关纪和法的业务技能的学习,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完善运行机制。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派驻干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规范和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工作文书,逐步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切实做到同步汇报请示对其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有序协作衔接。在市纪委监委的统筹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纪法融合、法法衔接的反腐败工作合力。派驻干部参与审查调查过程中,积极在信息查询、技术调查、措施使用方面与公安机关开展协调协作,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把握好程序规定。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办案实践中,依然存在认识不高、意识上重视不够、量纪与量法不对等、边界模糊等问题。
  对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职责内涵理解不到位。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如何对接贯通的问题,部分干部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的问题。有的派驻干部对纪委监委首要职责是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轻监督重审查调查,有的甚至对监督抱有偏见,认为搞监督就是“包庇”“放水”,因而对监督缺乏热情。有的派驻干部错误地把监察“全覆盖”理解为“啥都管”,对监察对象范围和边界混淆不清,乱问责、乱监督等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今年云南省委通报的楚雄州某县对教师的问责处理等案例,偏离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使得派驻监督失去了本身应有的震慑效应。
  运行机制制度还不够健全。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各地都已经探索建立了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但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外部衔接上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案件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问题线索的传递如何更加紧密有序,审理部门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如何更好地衔接合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派驻机构与纪委监察机关的汇报衔接、办案业务指导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同时,在监委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方面,还需要在线索移交、指定管辖、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补充调查、不起诉复议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有差距。纪律和法律的处理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纪委监委职能的增加,监督范围和对象得到拓展,具体监督哪些内容、如何监督、如何处理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存在执纪监督中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还不够透彻,如何精准把握各种情形,具体什么样的行为适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样的情形能相互转化等,需要进一步明确。从纪律和法律的不同角度看,对同一违纪违法案件的危害性质认识不一致,往往导致纪律处分与违法处理不匹配。比如,违纪处分侧重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认错态度和认识问题可用“四种形态”进行转化,违法处理更侧重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予以考虑。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生活作风问题上处理是很严肃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对婚外的事实婚姻(如有私生子)重婚罪认定上界限模糊,或说证据采集严苛,认定难。
  纪检监察干部对新的改革适应性不强。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纪委监委的干部总数有所增加,但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提升干部专业化素质的期待更加迫切。尽管已经开展了一些专业集中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但一些转隶干部对纪检监察领域知识熟悉程度差距很大,对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经验严重不足;原来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对于刑事标准的把握仍有欠缺;一些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方面的能力不够全面,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工作对策及建议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纪委监委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把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首要素质,贯穿于纪委监委履职的全过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把握权力边界和政策界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纪律和法律“两种语言”,先用纪律的尺子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衡量和认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再用法律的尺子守住底线不放松,实现纪法衔接贯通。
  要切实抓好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内设机构职责,积极探索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核把关。重大案件处置由执纪监督专题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集体决策,防止权力滥用等行为发生;要不断探索合理规范的工作制度。围绕责任分工、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规则、常用文书等,制定涵盖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规程,在优化执纪监督和执法监督方法、完善内控方法等方面下功夫。
  要切实做好对外衔接工作。要进一步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银监部门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包括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案件移送受理机制、变更强制措施衔接机制、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移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调查证据审查等程序规定;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审查认定,要构建完善事实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缺席审判等相关机制;构建完善统一对口管理、互涉案件管辖衔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和司法鉴定、律师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等机制。切实保证工作协同,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同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协作关系,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配套制定的规范程序开展协作配合,协作工作包括彼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对方履行程序手续对接、数据信息支持、调查措施配合等多方面工作。
  要切实彰显“派”的权威,发挥“驻”的优势。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要求,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履职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派驻履职效能发挥最大化上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关注和思考,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配齐派驻机构干部、优化派驻干部的专业和年龄结构,加强对派驻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和问题线索核实、审查调查实战训练,尽快提高派驻干部的履职能力,切实用好派驻监督“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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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纪法贯通 实现纪法融合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问题思考

刊发时间:2020-08-03 A3版  作者:李争红 陈琼 【字体:大 中 小】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把推进纪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作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办理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和参与审查调查案件中认真实践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新要求。
  一、纪法贯通的实践
  打牢思想根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派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监督机构人员组合出现了划转、转隶等大调整、大变动的情况,作为综合派驻监督机构,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注重抓好人员融合、思想融合,发挥纪法专业优势和特长,在有限的人员范围内尽量实现人岗适应,并进一步引导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相关纪和法的业务技能的学习,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完善运行机制。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派驻干部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规范和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笔录等工作文书,逐步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切实做到同步汇报请示对其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有序协作衔接。在市纪委监委的统筹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纪法融合、法法衔接的反腐败工作合力。派驻干部参与审查调查过程中,积极在信息查询、技术调查、措施使用方面与公安机关开展协调协作,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把握好程序规定。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办案实践中,依然存在认识不高、意识上重视不够、量纪与量法不对等、边界模糊等问题。
  对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职责内涵理解不到位。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如何对接贯通的问题,部分干部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的问题。有的派驻干部对纪委监委首要职责是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轻监督重审查调查,有的甚至对监督抱有偏见,认为搞监督就是“包庇”“放水”,因而对监督缺乏热情。有的派驻干部错误地把监察“全覆盖”理解为“啥都管”,对监察对象范围和边界混淆不清,乱问责、乱监督等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今年云南省委通报的楚雄州某县对教师的问责处理等案例,偏离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使得派驻监督失去了本身应有的震慑效应。
  运行机制制度还不够健全。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各地都已经探索建立了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但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外部衔接上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案件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问题线索的传递如何更加紧密有序,审理部门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之间如何更好地衔接合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派驻机构与纪委监察机关的汇报衔接、办案业务指导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同时,在监委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方面,还需要在线索移交、指定管辖、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补充调查、不起诉复议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有差距。纪律和法律的处理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纪委监委职能的增加,监督范围和对象得到拓展,具体监督哪些内容、如何监督、如何处理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存在执纪监督中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还不够透彻,如何精准把握各种情形,具体什么样的行为适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样的情形能相互转化等,需要进一步明确。从纪律和法律的不同角度看,对同一违纪违法案件的危害性质认识不一致,往往导致纪律处分与违法处理不匹配。比如,违纪处分侧重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认错态度和认识问题可用“四种形态”进行转化,违法处理更侧重于案件本身的性质上予以考虑。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生活作风问题上处理是很严肃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对婚外的事实婚姻(如有私生子)重婚罪认定上界限模糊,或说证据采集严苛,认定难。
  纪检监察干部对新的改革适应性不强。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纪委监委的干部总数有所增加,但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提升干部专业化素质的期待更加迫切。尽管已经开展了一些专业集中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但一些转隶干部对纪检监察领域知识熟悉程度差距很大,对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经验严重不足;原来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对于刑事标准的把握仍有欠缺;一些纪检干部在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方面的能力不够全面,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工作对策及建议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纪委监委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把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首要素质,贯穿于纪委监委履职的全过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把握权力边界和政策界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纪律和法律“两种语言”,先用纪律的尺子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衡量和认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再用法律的尺子守住底线不放松,实现纪法衔接贯通。
  要切实抓好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梳理明确内设机构职责,积极探索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核把关。重大案件处置由执纪监督专题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集体决策,防止权力滥用等行为发生;要不断探索合理规范的工作制度。围绕责任分工、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规则、常用文书等,制定涵盖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规程,在优化执纪监督和执法监督方法、完善内控方法等方面下功夫。
  要切实做好对外衔接工作。要进一步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银监部门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包括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案件移送受理机制、变更强制措施衔接机制、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移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调查证据审查等程序规定;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审查认定,要构建完善事实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缺席审判等相关机制;构建完善统一对口管理、互涉案件管辖衔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和司法鉴定、律师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等机制。切实保证工作协同,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同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协作关系,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配套制定的规范程序开展协作配合,协作工作包括彼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对方履行程序手续对接、数据信息支持、调查措施配合等多方面工作。
  要切实彰显“派”的权威,发挥“驻”的优势。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要求,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履职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派驻履职效能发挥最大化上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关注和思考,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配齐派驻机构干部、优化派驻干部的专业和年龄结构,加强对派驻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和问题线索核实、审查调查实战训练,尽快提高派驻干部的履职能力,切实用好派驻监督“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