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生活方式全参与行动技术指引 (试行)
(上接8835期)
第七章 控烟限酒
第一条 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本指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条 无烟党政机关基本要求。制订无烟机关建设管理制度;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若有室外吸烟区应当规范设置;机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机关无烟草赞助。
第三条 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流程。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订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管理规定;广泛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启动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并通报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维护无烟环境;开展自我评估,达标后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验收评估。
第四条 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果。本指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共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要求。制订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若有室外吸烟区应当规范设置;机构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无烟草赞助。
第六条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流程。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订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规定;广泛张贴或摆放禁烟标识,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启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并通报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定期监督检查,维护无烟环境;开展自我评估,巩固提升建设成效。
第七条 巩固无烟学校建设成果。按照《云南省创建无烟学校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控烟工作,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