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通告

刊发时间:2021-04-04 A2版  作者: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抓实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加大工作调研指导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完善基层防控措施;重点防火区域要及时增加护林力量,加大巡护密度,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全市中小学校在春季开学之际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森林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七)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内的农地和林区边缘禁止一切农事生产用火。
  五、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彻底清灭余火。
  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所)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工作日报、有火必报、火情归口上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森林草原火情(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员,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举报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返回
2024年05月04日  第8968期 往期报纸>>
新闻热线:0883-2143727 广告热线:0883-2143722
在线投稿:ynlcrbs@126.com

临沧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通告

刊发时间:2021-04-04 A2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抓实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加大工作调研指导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完善基层防控措施;重点防火区域要及时增加护林力量,加大巡护密度,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全市中小学校在春季开学之际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森林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七)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内的农地和林区边缘禁止一切农事生产用火。
  五、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彻底清灭余火。
  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所)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工作日报、有火必报、火情归口上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森林草原火情(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员,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举报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