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2YN202104170019问题核实情况的报告
省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边督边改组:
2021年4月18日,我市收到“云环督转〔2021〕139号”交办第十二批第3件编号为D2YN202104170019的群众来电举报问题。临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
受理编号:D2YN202104170019,投诉人来电举报问题:2018年,临沧市凤庆县大寺乡平河村干部私自挖河填土并占为己有,造成村内大河被开挖一侧堤岸失稳,且安全隐患较大。
二、属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三、办理进展情况
接转办单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转办至凤庆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第一时间调查核实。
(一)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2018年,临沧市凤庆县大寺乡平河村干部私自挖河填土并占为己有”的问题。经现场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河道位于大寺乡平河村,因2018年雨季河道左岸柳树倒伏后横跨大河,造成河道被堵,附近住户李某某为了维护河岸行洪安全及自家土地房屋不受损毁,进行疏通河道,将倒伏的柳树及部分进入河道的土石清理至河岸右侧自己家承包土地上,形成高1.5米左右的河堤,不存在挖河填土造地并占为己有的情况。
2.关于“造成村内大河被开挖一侧堤岸失稳,且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经现场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结合现场调查历史洪痕,岸坡及河床冲刷淤积情况,目前,河堤基岩出露,岸坡植被良好,不存在较大冲刷和淤积,河道行洪空间足够,河势稳定,河道两岸无安全隐患。
(二)整改分类情况:立行立改。
(三)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已办结。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下步工作中,临沧市将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同时按照水利部门河道清洁,汛前疏导,保障通畅的要求,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