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的广泛渗透催生了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由此衍生出网络购物、外卖配送、网约出行、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新就业形态,吸纳了大规模劳动力就业。在新就业形态规模持续高速增长并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面对平台用工模式下工作时间自由度高,报酬结算周期短,工作空间具有非固定性、虚拟性和公共空间性等特征,现有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因依赖传统稳定劳动关系而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因此,推动平台企业社会保险规范化发展是必由之路。本研究提出以“行政许可”为维度的分类分析框架,为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难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与政策路径。
一、逻辑起点:行政许可视角下的业态特征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规制市场的核心手段,直接界定了行业的准入门槛与监管强度。以此切入,可将新就业形态划分为五大类型,进而透视其背后社会保险权益的逻辑差异。其一,非行政许可类。主要指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入驻淘宝、微信、京东等商品交易平台,销售非行政许可类实体商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类经营者准入门槛较低、收入稳定性不足,参保意愿普遍不高。其二,餐饮物流许可类。主要涉及餐饮网络配送业务,平台企业须持有相关经营资质。尽管从业者多被定义为“众包”,但实际受算法严密管控,处于“有管理无劳动关系”的尴尬境地;同时,配送工具不规范、驾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导致此类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较高。其三,运输许可类。涵盖网约车等强监管行业,经营者需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行车安全风险显著。平台为规避成本与风险,常通过注册机制切割劳动关系,使司机群体既非个体经营者又非劳动关系主体,难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其四,文化许可类。包括网络表演、直播带货等领域,受“流量经济”驱动,从业者收入波动剧烈,虽社会关注度较高,但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其五,其他准入许可类。涵盖类目繁多,如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猪八戒网等灵活用工平台、好厨师等家政服务平台、百度文库等资料售卖平台,以及提供产品维修、程序编写、数据处理等服务的各类平台均属此类。
这一分类揭示了平台行政许可规制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行政许可规制获取之间的捆绑性:行政许可权具有专有性,不可转让;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营权利需通过平台转让获得。行政许可越严格的领域,平台与劳动者的捆绑关系越紧密,依托平台落实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行性也就越大。
二、现实困境:制度保障不足与新就业形态衔接不畅
调研显示,不同业态的社会保险适配难题各异,但理顺社会保险与行政许可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平台报酬结算产生的责任关系,是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方面,在行政许可严格的领域,行政许可产权转让问题突出:平台企业通常只是通过引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民事合作协议,或仅要求劳动者在平台注册等方式,将双方关系转化为商事合作关系。然而,劳动者的经营行为完全依赖平台的行政许可权才能开展,而行政许可产权具有专有性、不可让渡的属性,劳动者行政许可权的缺位直接导致社会保险权责关系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新就业群体面临社会保险经办的制度壁垒:其与平台的报酬结算周期不同于传统的按月结算,且收入具有明显的潮汐特征,难以适配职工社保按月或刚性的缴费机制;若转入城乡居民社保,又存在待遇水平不足的问题。同时,社会保险作为非税缴费项目,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责任被忽视。这种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的错位,导致大量年轻从业者忽视长远保障积累,埋下老年保障不足的隐性社会风险。
三、破局之道:行政许可规范下社会保险权责关系规范化与厘清
首先,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赋予劳动者独立行政许可权。依托信息技术构建自动化程度高、办理便捷且安全可靠的行政许可流程,探索运输类个体劳动者经营行政许可的流转机制,消除职业退出壁垒。其次,针对灵活就业形态打通弹性参保通道。对于收入具有潮汐特征的新就业群体,允许按季或按年缴费,适配其收入波动规律;探索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联动机制,支持收入低谷期缓缴、高峰期补缴,增强制度包容性。再次,明确平台作为工伤保险及其他自愿参保型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利用平台算法优势,探索按接单量、工作时长动态计费,按月统一代缴的新模式——由平台为骑手完成代扣代缴后,骑手可凭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刷脸确认权益。同时,允许新就业群体以灵活就业形式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扩展其社会保险权益的跨省转移接续渠道。
综上所述,以行政许可为维度的社会保险施策,为解决新业态社保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思路。通过构建适配的制度体系,不仅能织密劳动者权益保护网,还将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长效动力。
作者单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